1。控股股东应遵循上市前重组的原则,注重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在重组上市公司时,应将社会职能分离,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服务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存续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重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按照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生存下来的其他企业要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存续的无继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企业改组时,有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分离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4控股股东要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转变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经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各项制度,增加和减少收入分配,并有效地鼓励他们。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对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行使投资者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以资产重组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的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的人事任命决议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以外的时间任免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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