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会更大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应该说控股股东利用控股的权利,控制的权利,获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这在中国公司实际上还有不少。
现在我们可能有这么几条的规定,第一个是明确规定累计投票制,股东在选举的时候,把你所要选的九个董事合起来投,其中投一个,累计投票制,我只要拥有公司里面三分之一的股票我就有三分之一董事会的席位,大体是这样。而不是说我只要拥有51%的股权,所有的董事会成员都是我的,不能这样。
累计投票制实行以后,可以解除很多问题。第二个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控股股东利益的,或者关联关系的交易,无论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时候,和控股股东有关联的董事也好,他的控股股东也好,都必须回避,你不能讨论给控股股东一个担保,给控股股东一个交易,控股股东在这儿来表决,不行,必须要规定,他不能行使表决权,他必须回避,没有经过回避的,可以向法院去进行诉讼。
第三个想规定规定一些重大的事务要由股东会来表决,甚至考虑要不要三分之二的表决,这样的话,用这种累计投票法。我们也规定了揭破公司面纱的原则,只要是控股的股东或者将来有独股的股东了,在人员财务方面是混同的,这个公司的债务又要你来承担,这是公司欠的钱,债权人钱还不了,你要付连带责任,还有财务混同,资金都是一回事,人财物都不分,帐务都混同,业务的混同,定位,价值确定等等都是由控股股东决定的,所以这些原则也要确定。
我们要规定了小股东代替大公司诉讼权,如果公司被大股东公司控制,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公司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股东可以来代替公司向大股东提起诉讼。
小股东虽然出资少,你不能要求小股东的权益跟大股东是一样,这不现实,我出资少,你出资多,但由于小股东出资少,他没有参加管理,所以管理完全被控股股东控制,这样的话,小股东没有管理中的任何全县,就会出现侵犯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所以这个问题也涉及到管理制度的问题,公司的管理制度里面怎么样能够体现这个原则。
我想这一条对于我们来说,要看到注意什么呢?一般来说公司的管理业务都是被控股股东所来障碍,就要防止公司完全被控股股东所操纵,如果控股股东进行合法的交易,这不能干预,如果利用控制关系进行非法的交易,利用控制关系从子公司里面把财产利益无偿取得等等,像三九集团,把三子上市的十几亿全部圈来自己来用,怎么说他们是违法了,从你控股的公司里面获取的不正当的利益,这种问题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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