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是法定物权嘛
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相关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属于意定物权。
二、地役权的有哪些分类
地役权的分类有:
1.以地役权的实现为标准,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根据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时间是否继续,可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根据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在外部,可以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通行地役权;与水有关的地役权;俯瞰地役权;照明地役权;支持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设附属设施或者安装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有: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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