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不同于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以,《民法典》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也就是说,约定的效率优先使用,哪怕《民法典》上的规定,原则上也是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为什么?合同涉及到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定,签不签、怎么定、定完了不履行怎么办,这样的事,发挥当事人自己的作用,由他们自己去自由协商,能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物权不是,物权解决的是权利人和其他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5.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以后,才归于消灭。权利人取得用益物权之后,就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不能在设定权利后立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能行使变价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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