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是否属于地役权
时间:2023-04-02 08:12:50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租赁不属于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一、什么指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一般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役地权利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可以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变动的需要登记吗

不动产物权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当将其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情形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以防止纠纷的发生。公示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民法典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都是物权变动的内容。

如果地役权虽然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变动。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只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便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没有发生过。例如,当地役权人取得供役地的用益物权时,因混同而导致地役权消灭时,就应当及时办理地役权的注销登记。使供役地负担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公众公示。

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是因为该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很有可能会转让给第三人,有负担的不动产和没有负担的不动产在价值上是完全不同的,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了具有负担的不动产之后,将会使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对受让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维护登记簿的公示、公信力,必须要在地役权人办理变更、转让或者注销该地役权登记后,地役权变动才能生效,否则地役权仍然存在。同时向公众公开不动产负担的情况,对保护受让人的利益,防止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可以的。只要是不动产都可以设置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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