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权利,其效力及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或地位。又称为对世权,因为它赋予权利人广泛的权力,不受任何特定个人的限制。其义务人不特定,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地役权是一种相对权,即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但他人并非必须履行该行为。
地役权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权利,其效力及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或地位。这种权利被称为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因为它赋予权利人广泛的权力,不受任何特定个人的限制。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地役权具有哪些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并支付一定租金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地役权是经过法定登记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地役权的内容具有可分性,即可以分为使用权和支付租金两部分。
3. 地役权的期限具有有限性,即地役权只能在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存在。
4. 地役权的行使具有负担性,即地役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负担,如土地权利人的管理费用等。
5. 地役权的转让具有限制性,即地役权人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如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等。
综上所述,地役权具有上述特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对于土地权利人和地役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地役权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的权利,不因其身份或地位而受限制。它被称为绝对权,也称为对世权。地役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或地位。地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并支付一定租金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 地役权是经过法定登记的,因此具有法律效力。2. 地役权的内容具有可分性,即可以分为使用权和支付租金两部分。3. 地役权的期限具有有限性,即地役权只能在土地权利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存在。4. 地役权的行使具有负担性,即地役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负担,如土地权利人的管理费用等。5. 地役权的转让具有限制性,即地役权人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如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等。综上所述,地役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对于土地权利人和地役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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