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物权有哪几种
1、法定物权的种类如下:
(1)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什么是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2、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相关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
3、物权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4、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地役权是法定物权嘛
地役权不属于法定物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相关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地役权,属于意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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