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不包括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用益物权人能否设立地役权
可以的。只要是不动产都可以设置地役权。《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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