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担 保 物 权 与 抵 押 权 有 何 区 别 ?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在本质上都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担保物权与抵押权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而抵押权是权利人将其对他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仅享有担保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债权人则享有完全的权利,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其次,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有明显差异。抵押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实现债权,而担保物权人则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程序,请求特定主体为第三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此外,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而担保物权人则无此权利。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与抵押权在担保的对象、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担保物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抵押权则是为了提供担保,使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因此,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权利义务,遵循法律规定。
担保物权与抵押权在本质上都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权利。担保物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但是,担保物权与抵押权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而抵押权是权利人将其对他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此外,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有明显差异,担保物权人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程序,请求特定主体为第三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权利义务,遵循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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