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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有哪些

2022-04-17 523人已浏览
  • 闵晓芳律师

    闵晓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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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替或转让”等特征,比如,因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该债权是债务人生存的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剥夺,则债务人可能面临生存的危机”等特征,比如享有的退休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但该认定效力不能及于企业法人。 以上的债权都具有专属性,由规定的当事人才拥有该债权,这些权利具有排他性。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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