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留置权人有哪些义务
留置权人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时,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有下列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
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
二、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实现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三、留置权因什么原因而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1.债权消灭。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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