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无合同农民工的权益
时间:2023-05-07 15:53:52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如果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可以索要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书面合同的劳动用工关系和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用工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施加了更大的限制,更多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已经形成?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他要注意收集雨天的下列证据:(1)缴费凭证或记录(工资名册)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和“服务证”能够证明其身份的;(3)“登记证”等招工记录员工填写的“表格”和“申请表”(4)考勤记录(5)其他员工的证词,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严禁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第十条规定:“业主、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造成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金额以拖欠工程款为限,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支付职工工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三,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他们依法支付职工工资。业主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业主或总承包企业应垫付职工工资,垫付金额以未结算工程款为限。如果企业因拖欠工程款拖欠职工工资,企业收回的工程款应用于支付拖欠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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