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并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而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
然而,若在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出卖方已经成功获得该许可证书,则可以将该预售合同视为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卖方如未能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然而,在司法解释的条款中,有了新的突破性规定,即如果在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那么这份预售合同就可以被视为有效。这一突破性的规定旨在确保交易的稳定性,避免轻易地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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