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预售商品房交易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在购置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才能正式进行销售活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获取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则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此类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严令禁止的,同时也严禁购房者在缺乏相关证件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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