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之规定,房地产预售行为须遵循特定要求:
首先,该物业必须已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在进行预售之前,开发商需持有由相关行政机构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预售的房屋所需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应不低于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商还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并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未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所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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