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或其单位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3、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4、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5、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6、专家组诊断;7、委员会鉴定;8、签发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领取《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介绍信》、《委托书》;
(三)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委托书》到原治疗医院填写伤病情及医疗经过,并由治疗期间的主治医生签字、医院医务科盖章;
(四)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及《介绍信》到指定医院工伤职工对伤病情定性定量意见、并由医师签字、医院医务科盖章;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加意见并盖章;
(六)把填写好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病历及诊断证明,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由专家组对工伤职工进行重新检查后再作出鉴定意见;
(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六十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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