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根据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时,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没有利益关系。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确保专家组成员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与相关方无利益关系。鉴定结论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并可委托资格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如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结论为最终结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再次鉴定申请的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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