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工作程序
时间:2023-05-02 21:42:13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评估范围。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者其所在单位不接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伤残程度鉴定或者疾病鉴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接受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二)鉴定内容:1鉴定程序(三)。考核申请

(1)职工或所在单位对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考核结论不满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行业单位的职工,非因工负伤或者因病致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出申请外,可以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填报时,因工(职业病)致残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书》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病历等;非因工负伤、因病致残的,填写《安徽省职工残疾、因病致残程度鉴定证明》一式三份,附病历及其他材料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年月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申请的意见1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数据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单数3人以上)对残疾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和伤(病)情专家鉴定组对被鉴定人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复核,并根据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临床检查(3)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并根据《职工工伤伤残鉴定程序》(GB/t16180-1996)或《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疾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要求,提出临床诊断意见和某条、某款的意见职工(试行)签字后,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会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医学专家组诊断报告》中介绍了被鉴定人的情况和每位医学专家的意见。(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考核人情况、专家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数核发了《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致残、因病致残程度鉴定证书》确定后,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安排专家组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批准一次

(5)鉴定要求:1。劳动能力鉴定应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与被鉴定人及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在诊断鉴定结论正式通知当事人前退出,诊断鉴定不得向当事人披露

一旦作出诊断鉴定结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委员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向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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