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
个人提交如下材料:个人申请报告;填写鉴定申请表(贴近期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申报病种的所有系统治疗资料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病历原件;住院病人出院小结,住几次提供几次;癌症病人需提供病理报告,未手术病人需提供治疗方案,糖尿病人需注明何种并发症;诊断结论,医学影像片,CT片及检查报告;治疗费用(门诊费、检查费、药费等)清单,有几次提供几次;鉴定费280元(检查费除外)。
2、受理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一次性告诉申请人补正,对符合条件的随时予以受理。
3、体检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体检的时间、地点后,通知被鉴定人携带身份证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医疗检查。医疗检查采取相对集中封闭式,并安排专人核对被检查人的身份。在医疗检查中,专家对诊断有疑问的,根据病情及鉴定的需要补充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检查后在《申请鉴定表》指定栏目内详细填写检查情况。
4、技术鉴定
体检结束后,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病(伤)情及各项医疗检查材料审核后,根据《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工伤程度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5、报批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填报鉴定表和职工档案材料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结果公示办理及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机构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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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然后根据鉴定结果、用人单位工伤投保情况、鉴定的次数不同,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实际承担。
1.初次鉴定的费用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无需为初次鉴定负担费用。
2.再次鉴定的费用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包括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为申请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复查鉴定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同样需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如果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则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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