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范先生:我儿子是前年出的工伤,现在治疗基本告一段落。劳动部门告诉我们,要去作劳动能力鉴定,请问费用及程序是什么?
劳动保障平台记者:据介绍,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现行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程序: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应填报《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核支付名册》,于每月1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或《天津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三)》或《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表(三)》;
2、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原始票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进行粘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当月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经过审核后,与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汇总在一起于次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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