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中国模式的公益信托
时间:2023-06-07 09:44:36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中国公益信托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公益信托于20世纪80年代产生并有所发展。在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历程中,作为接受自愿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本处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有1000多家公益机构,10年来共得到近100亿的捐赠。

基金会可以募集和接收社会捐赠资金,并利用该资金从事公益事业,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对捐赠和信托两种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基金会接受的资金究竟是捐赠财产还是信托财产存在争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如果组织和个人在委托基金会从事公益事业时,与基金会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成立的法定要件,双方法律关系明确,那么基金会接受的资金就是公益信托。但是很多组织和个人向基金会提供资金时,并未与基金会签订信托合同,经常被看成是一种捐赠行为,从法律结构和要件来看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

目前,国内首个将社会公益事业与信托结合在一起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项目,应当是云南信托推出的爱心成就未来-稳健收益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但是,以现行的法规来衡量,它还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公益信托。

二、我国公益事业与信托的相关法规

由于我国目前从事公益事业的主体是各类基金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公益活动和指导基金会运作。我国规范公益活动和公益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该办法只有14条,900多字,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4年6月1日废止。199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成为了民间公益事业发展的另一规范。1999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健全了有关公益组织的政策法规。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出台,明确了公益信托的法律地位,开辟了信托投资公司与基金会共同发起并管理公益信托的新篇章。《信托法》在公益信托一章对公益信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设置信托监察人、严格的信息披露业务,大大提高了公益信托财产运作的透明性和安全性,而且在第61条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2002年6月5日实行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公益信托,进一步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公益信托受托人在法律上的合规性。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公益信托的中国模式探索

在我国,公益信托事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公益信托的发展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国外公益事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公益信托发展之路,即基金会与信托机构合作发展公益信托,在公益信托的发起设立、公益信托合同的签订、公益信托财产的运作管理等方面进行诸多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国公益信托的迅速发展。

这种公益信托模式的提出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借鉴国外经验。国外公益信托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美国的基金会管理模式和日本的信托银行管理模式。这两种不同的模式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公益信托在各自国家形成的时期、社会公益需求、人文及法律特点。我国的公益信托可以参考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将基金会与信托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探索出适合中国法律和国情的公益信托中国式发展模式。

其次,总结历史。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各种基金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形象已经逐渐被普通大众所接受,基金会的规模也逐步壮大起来,目前拥有较大规模的公益基金,随着各项立法的实施,基金会的运作也会更加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经过多次清理整顿,特别是《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公益事业信托方面也有了清晰的法律地位,公益信托产品可以通过公示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较为成熟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基金会作为受托人产生的定性模糊及未签订信托合同等现实问题。将基金会的规模优势和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设计、明确的信托法律地位结合起来,以利于信托投资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最后,针对国情。我国目前公益事业需求非常巨大,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大多数人具有捐助慈善事业、奉献爱心的美好愿望,但是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多次或者大量进行无偿捐赠,因此基金会所吸纳的资金一直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的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通过信托产品的设计,灵活地改变产品结构来吸引各阶层的投资者,将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与实现公益目的较好地结合起来,从而大大扩展参与公益事业的目标群体,有力地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专业投资理财人士,有利于公益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社会对于基金会的捐赠可以签订信托合同,将基金会的捐赠交给信托投资公司来管理,这样会对委托人和受益人起到更好的法律保护作用,我国的公益信托体系也将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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