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在目前的这次尝试之前,公益概念的信托产品一直没有与市场谋面——公益信托:募资模式的革命目前,民政部、银监会分别予以批复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浮出水面,引起金融和公益两个圈子的共同关注,受托方中融信托也于近期展开市场发售。这是中国截止到目前的第一例正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推广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计划。公开信息显示,该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将全部用于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公益信托早有法律规定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几年来,真正的公益信托产品一直没有与市场谋面。通俗意义上,公益信托就是慈善信托,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为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接受本报采访时,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讲述了普通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区别。该人士说,普通信托是指ABC三方当事人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委托人A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B管理,财产可以是房子、股票等,委托人A可能很忙,但其做这事时要指定受益人C,受托人B经营管理的财产给受益人C,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意愿比较广泛。而公益信托也有三方主体,A和B与普通信托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没有了固定的受益人,它仅用于一个不指定固定受益人的慈善目的。凸现创新亮点目前,大量支持公益事业的资金,往往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并且要达到一定规模才可设立,也要是法人机构,须遵照基金会相关制度。与普通信托以及传统的公益募资方式相比,公益信托具有很多创新亮点。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的周翼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是破产保护机制的创新。普通的信托财产属于受益人,具有赢利性,但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而公益信托则不受破产的牵连,充当了财产防火墙,委托人捐赠了财产后,即使破产后财产也可要回。其次是,利益冲突时首先考虑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不能拿这个财产去干别的,不能以个人的利益损害公益目的。信托的英文翻译首先是信任的意思,按照受托人的意愿做事,而原来的基金没有这层文化意义。周翼表示,现在国内出现了首只准公募化发行的信托产品,但其做法仍属于商业信托,和严格意义上的慈善信托不是一个概念,是新的公益信托与资金集合相结合的性质,名字虽是中华慈善信托,但走的是资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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