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构建积极业务模式之探索
时间:2023-04-24 08:51:36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卖者负责的基础上,落实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

刚性兑付机制实质上是要求信托公司承担本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投资损失。此种安排必然引导信托公司采取展期、固有资金垫付、关联交易购买、发新的信托计划置换等方式将风险后置。“这只会导致风险的进一步积累,从而引发信托投资公司,甚至整个行业风险的发生。金信信托等公司被勒令停业整顿造成的负面影响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应当转变金融监管中重结果轻过程的思路,将准入监管、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有机地结合。

“亏损是最好的风险教育”。对于不能按时清算的信托项目,应当尊重契约自治的市场理念,允许信托公司与投资者按照市场规则来明晰权责。对于信托公司在发行、投资和管理各个环节完全履行忠实和谨慎投资义务,而由于市场等因素造成的亏损,其损失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于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和理财市场的持续发展,监管规则应当明确地坚持这一原则。

当然“买者自担风险”的前提是进一步强化“卖者负责”的约束机制。除了加强现有营销、投资管理以及清算审核等内外部监管规则外,还应当重点加强几个方面的约束规则。其一是要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基金化运用的信托业务应当按照一定规则披露全部的交易信息,以增强市场专业机构(如评级公司或研究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价的操作性。这样不但使投资者和监管者对于信托机构的理财能力和信用表现的认识建立于专业基础之上,也通过提供参照标准促进信托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其二是要完善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发挥信托业务损失准备金对投资者救助功能的基础上,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以此来降低投资者风险和加强监督能力。其三是建立对信托业务人员的诚信记录,统一管理信托经理的职业诚信档案,对于出现道德风险的信托经理实施过错追究制度,将个人信用与信托投资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只有严格“卖者负其责”的约束机制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并允许投资者自担风险,才能树立信托公司理财机构而非借贷机构的行业形象,也才能使信托市场走向成熟,最终形成政府监管、营业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风险收益配置对称的理财市场良性循环格局。【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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