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卖人交房的期限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并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近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已正式受理该市首起因逾期交房引发的退房纠纷。
2005年10月,张家口市的王女士以3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当地某房屋开发公司期房一套,并分三次全部交付了房款。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子于2006年8月31日前交房。2006年10月8日,距离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已经过去将近40天的时间了,该开发公司仍未交房。当天,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该开发公司提出退房,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及占款利息。
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开发公司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60日内返还房款,但是,在王女士提出退房的要求后长达80天时间,开发商仍不予退款,据王女士介绍,原因就是对方不愿赔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占款利息。
近期,王女士正式向张家口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仲裁解除合同,责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申请人从付款之日起直至返还购房款期间的占款利息。
记者在王女士所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中看到,出卖人逾期超过30日后交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接受买受人累计已付款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上写的明明白白,开发商缘何不执行?记者致电该房地产公司一名姓姚的负责人,他说自己不清楚此事,具体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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