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有仲裁权的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
以仲裁方式处理争议既能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同时又不会使当事人双方伤了和气,因此,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法律手段。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2、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房地产纠纷是: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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