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协议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此外,按照上述三项原则计算的假日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休假不满6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①连续工作不满2年的,按职工工资的60%支付;②连续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按工资的70%支付;③连续工作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④连续工作6年以上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⑤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支付
(2)职工患病、受伤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助费:(1)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按职工工资的40%支付;②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支付;③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
确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系数后,即可计算病假工资金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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