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时间:2023-06-01 14:13:20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协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协议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此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表现在,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方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相应行为。

行政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具有民事合同的大部分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行政相对方处于服从的地位。

(二)、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1、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合同性体现在:

(1)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签约主体上看,一方当事人必定是国家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在行政协议中,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从签订协议的目的上看,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是为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

第三,从协议当事人的地位来看,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一般而言,民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在行政协议中,由于行政协议是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而订立的,故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不仅是一方当事人,还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作为管理者,行政主体拥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机关享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力,对履行过程中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在一定条件下,对相对人的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相对人行使制裁权。

(2)行政协议的合同性体现在:

首先,行政合同是一个双方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明显的特征。一般的行政行为只需行政主体一方做出决定就可形成,而行政合同则不然,它具有一般合同的基本属性,即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成立。

其次,行政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行政相对人一方对于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拥有一定的选择权。这也是契约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体现。

第三,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妥协性。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以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为直接后盾。行政合同虽然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要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于行政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所以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相对一方做出一些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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