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需具备什么条款
时间:2023-02-25 17:00:58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仓储合同要素即应该包括哪些主要的条款,我们可以概括如下: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一、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的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需要的设施,其并非仅指以房屋、有锁之门等外在表征的设备,例如,可供堆放木材、石料等原材料的地面,同样为仓储设备。所谓专事仓储保管业务,是指经过仓储营业登记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占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仓储合同的主体。

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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