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问题是什么?同一单位的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长短来界定非全日制就业是国际惯例。但是,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家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同。国际劳工组织将非全日制就业定义为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工作时间的一种就业形式挪威规定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5小时。芬兰和马来西亚规定他们每周工作时间少于30小时。法国法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实行周工作时间与周工作时间相结合的标准,即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同一单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构成一般劳动关系,不构成兼职劳动关系;劳动者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即使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也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兼职劳动关系,这里的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雇主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偶尔要求工人加班。如果工作时间超过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为了体现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长时间加班。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非全日制用工定义为“同一用人单位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的用工形式,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借鉴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但时间标准比《意见》严格,分别缩短了1小时和6小时。与其他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相比,《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更为严格。可见,我国立法者首先承认了非全日制就业这一新生事物,但却较为谨慎。为防止全日制用工对全日制用工的影响,条件相对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从工作时间来看,除非全日制用工和正常用工外,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第三种情况,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是正常就业也不能是兼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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