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才是缔约过失行为
属于缔约过失行为的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上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包括:
1.固有利益的赔偿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三、缔约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分别是: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
2.客观上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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