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时间:2023-08-05 20:02:31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管理等职务。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继续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这一权利。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这六种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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