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要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如果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确,条例规定以当地上年度职平工资作为强制工资标准。这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实务中,用人单位对于计时工资都应当明确具体的工资额;对于计件工资、实行年薪制、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均可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工资,然后详细约定其他工资部分的确定方法。工资计算方法确定,工资额就可以确定,就可以避免按照职平工资计算的风险。对于详细的计算方法,这部分可以放在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里规定,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发挥用工自主权、调节分配制度。
(二)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支付证明及支付原则。
对于工资的支付周期、支付形式、支付对象、支付时间及提供支付证明,条例并没有新的规定,只提到按照确定的支付周期在约定的支付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但是,条例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是在解除或终止的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这点与广州企业目前的10日内支付是有很大差别的。
同时,条例确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支付、优先支付,不准克扣和无故拖欠。
(三)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部分主要是增加了不同工资支付方式的加班确定方法。
1、计时工资,主要是重新确认加班工资计付的基数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计件工资,条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公布;二是对完成定额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认定为加班。
3、综合工时制工资,条例也从两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对休息日工作,只要未超过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不按照加班处理。二是对休假日工作,不论是否超过法定工时,都按照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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