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流动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的。
二、办理资料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人武部门入伍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单位离职证明或同意转档证明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取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存档人员)
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或普通高校入学(录取)通知书或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
有效身份证(代办人员)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四、办理时间
即办件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福清市向高街13号人才大楼三层档案室
七、相关政策规定
1.《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第二章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以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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