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指南
时间:2023-05-10 10:34:00 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受理范围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申请条件

1、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受理范围;

2、具有本市户口(不含在杭学生集体户口)或在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

注意事项: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和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属于人才服务机构受理范围;

2)需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管理;

3)各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按照隶属(或属地)负责受理本区、县(市)范围内的受理对象;

4)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范围内的受理对象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办理流程

提交档案调入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告知补正后再次提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正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具人事档案同意调入函件(以下简称调档函)→原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达人事档案→审查档案材料内容,并根据《人事档案材料目录进行核对和清点→经审查,档案材料内容符合要求且与《人事档案材料目录核对无误的,予以接收并出具档案接收回执;经审查,档案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发现实际档案材料内容与《人事档案材料目录不符的,告知补正或退回补正

办理材料

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的人员,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与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已办理五证合一或已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具有本市户口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4)最近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最近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具有本市户口(不含在杭学生集体户口)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等,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经办人为人事档案当事人的,上述申请材料项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即为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委托***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意见并签名;

3)人事档案由原管理单位或现用人单位派专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办理人事档案转入”意见并签名;

4)用人单位已在本市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不再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单位名称变更,则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5)在办理档案调入申请时,需明确当事人人事档案目前存放单位的正确名称;

6)预先未办理过档案调入申请的,原档案管理单位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直接送达人事档案的,须先补充审查调入申请材料,如调入申请材料已包封在人事档案内的,可以在档案开封后,与档案材料内容一起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告知补正或退回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7)人事档案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

8)原档案管理单位在转递人事档案时应严格审查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详见“档案材料收集”注意事项),并按照材料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编写详细的《人事档案材料目录,经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后,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递;

9)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本市“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流程办理;

10)人事档案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用人单位招用确需调档的,请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档案转递要求办理,具体请咨询档案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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