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
辞退的焦点在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如何定性。这就要从规章制度说起。
规章制度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联系主要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其员工守则中会有类似“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认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首先,从程序上说,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其次,从内容上看应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标准亦应在客观、公正的框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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