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产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产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提交申诉书时应同时提交本人(单位)的身份证明,并按照被诉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等,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劳动仲裁风险提示、申诉书副本等,同时组成仲裁庭。
4、申诉人应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等5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诉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等5日内预交案件处理费,并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证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按规定实现庭前证据交换。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5、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延期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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