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在哪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省级人政府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的,其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其是由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的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总工会代表、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5.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n(二)有必要的财产;\n(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n(四)有聘任的仲裁员。\n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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