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就会在开庭记录上签字。
之后,仲裁机构会制作一个正式文本,并送达当事人,从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调解书虽然已经签字了,但在送达当事人之前,还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对此及时仲裁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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