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情况
1995年,来料加工厂员工张某因工伤被评定为三级伤残,2002年,张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工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一次性工伤退赔发生纠纷。经镇劳动站劳动管理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厂按工伤时全市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退款6.06万元,劳动管理处出具《调解书》。后张律师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工伤辞退费的缴纳应按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1.7万元计算。由于补偿收入差距过大,张某回到劳动站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一次性退款5万元
问题
劳动站劳动管理处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张某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但调解机构(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协商结果订立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国家授权的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协商结果作出的调解书,方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站劳动管理处与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范畴,其所作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食言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中,张某认为劳动站劳动管理处的调解结果明显不公平,于是回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请。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接受王的仲裁申请,则没有法律依据
全文7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