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对再审判决不服处理方式如下: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以下3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重大、疑难的案件;
(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
6、管辖法院:对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不能启动再审: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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