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开发区周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泰州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打工,工资遭拖欠。他因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周先生说,2007年9月,他到该公司上班,负责开搅拌车。按照双方约定,他的工资是每月基本工资800元,另加每开一车10元钱提成,平均每月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
周先生说,从2008年8月份到现在,该公司就没给他们发过工资。他大约1.2万元工资没有拿到。
周先生说,还有两个开搅拌车的驾驶员,情况和他一样,都有六个月的工资没有拿到。
周先生说,因为一直拿不到工资,1月20日,他们在当地派出所的见证之下,与公司签下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按照规定,公司应该支付他们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也没有给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与泰州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一位姓符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该负责人说,1月21日,他们与这三名工人结算工资,但这三名工人向他们索要经济补偿金,对于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处理。
该负责人说,对于拖欠的工资,工人可以随时随地到公司结算。
市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一位姓施的工作人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工作人员说,他们将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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