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固定工作制度
时间:2023-10-02 18:40:08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素材,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条件包括:a.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条件如下:(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素 材 : 哪 些 职 工 适 合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

根据提供的信息,企业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些条件包括:1.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的人员;2.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特殊工种也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条件包括: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最后,企业还可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职工的工作特点和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特殊工时工作制。这些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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