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超40小时,单位需支付加班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员工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但总体工作时间若超出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每个月不超过166。64小时)工作时间的约定,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任意安排职工工作,而违背《劳动法》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安排职工的工作,员工总体工作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另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如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超法定总工时:单位支付加班费,不低于工资150%。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是以天为单位,而以周、月、季、年为单位。也就是说,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员工在公休日工作,单位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如果在该周期内职工的工作总工时超过总的法定标准时间,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同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算加班,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单位无论采用哪种工时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单位都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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