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权拒绝先支付的权利,直到另一方未规定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提前违约的抗辩。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首先履行抗辩权是对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的抗辩,即对预先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
(二)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有可能履行对方的待付。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一)双方必须互相负债;
(二)两项债务必须按顺序履行;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易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混淆。在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有的学者在严格意义仁理解“同时履行”。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多数学者在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所称同时履行,除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同时履行之外,还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届至的情况。对同时履行作扩一大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抗辩权,称为扩张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扩张”的基础上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受有关立法例的影响。其二,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未为给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这两种情况都可以产生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最本质意义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虽被学者纳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研究范围,但与同时履行抗辩的作用、适用规则、效果等已相去甚远。囿于德、日两国的规定研究同时履行抗辩权,对同时履行作扩张解释,则偏离了同时履行的本质意义,且概念模糊,使人难以把握要领。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将第二种情况,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后履行的抗辩在先履行抗辩的题目下研究,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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