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
3、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5、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如下标准,应根据具体请求收集相应的证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证据包括一方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书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出轨照片视频以及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证据包括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向妇联、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等。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证人证言;所在单位、居委会的教育材料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的证明;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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