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责任承担规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承担质量责任。
4.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免责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保修期内免责情况如下:
1.如果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使用不当,如装修破坏建筑承重结构、擅自改造管线等造成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无须承担保修责任。
2.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应纳入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内,。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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