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保修阶段监理的措施
1)工程进入保修阶段,我公司派驻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负责本工程的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2)我公司监理工程师将与负责本项目的业主在保修期工作的指定联系人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工程使用状况是否正常,随时听取业主意见。
3)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将督促承包商向业主方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
4)我公司将组织承包商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在气候突然变化(雨季、冬季、夏季)过后组织本项目人员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
5)工程保修期即将到期前,由我公司监理人员组织业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如发现需要维修问题,则将其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详细登记。
6)监理工程师将对业主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人员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原因。正常使用条件下产生的应由承包商无条件负责保修。监理工程师将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水毁、塌方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业主方共同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监督实施处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业
主,可由业主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同时,监理工程师要与原承包商沟通。其维修处理发生的费用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在质量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以上就是有关于公路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在公路工程结束起就进入了保修期,除了出现问题以后的维修还包括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回访和定期检查和修理,对于维修所造成的费用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协商确定,并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整个保修期限内都应做好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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