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的亲属关系应回避事项
时间:2023-06-30 21:50:12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包含亲属回避和公务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回避。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制度的缺失

以党内政治精英为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在当下的社会环境里,何以如此曝露在很多群众眼前,失去了以往与大多数人民群众水乳交融的状态;何以在收入分配和反腐败中,成为各类人等刻意攻击的目标,左右不是而难以言辞。这些真是令人深思。

一个政权的结构,总的来说,属于上层建筑,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性质。但在这个结构的内部,我们还可以更深入的认识,通过分析,掌握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律。政府的组织制度相对于权力的方式,是一种确确实实的存在,这种权力的发挥决定于制度的属性。像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一样,政府干预社会的公权力实施,来源于政府系统内各项制度的组合。抛开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政权结构中施政人员思想里的意识形态因素,单就政府组织制度与行政人员权力的演变关系做些分析,也会发现某种特定社会问题的端倪。行政人员的思想水平虽然对手中的权力有一定影响,但这样的影响远没有组织制度的作用力强大。当这种组织制度产生的公权力在社会中造成的事实作用更为广泛以后,甚至于会倒逼过来,促变国家政权的性质。情况既使只发生在整个结构的局部,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不能不未雨绸缪的。

公务员是国家法定的公职公务人员,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与服务者。其执政能力,直接反映为政府的治理状况。我们现行的公务员制度主要来源于历史上文官制度的演变和对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改良,该制度实行时间较短,效果好不好还有待于实践来检验。但我们可以针对目前问题,通过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分析,还是能对一些东西进行价值判断的。

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经历了由血统世袭制到考选薪俸制的历史演变过程。血缘关系是从原始社会走出之后,人类群体一个的天然凝结剂。世卿世禄制下,统治阶级按等级制分割国家权力,以世袭制确保自身利益,这为后世所有私有制政权所承袭,尽管具体做法在不断地改变。春秋初年,在齐国执政的管仲发现了世卿世禄制的弊端。他想到了一个补救措施,让各地推荐上来的秀士作为官员的僚属来助理官务,国家付给报酬,故称做薪俸。在秦国掌权的商鞅发展了官僚薪俸制,把它推行于整个国家机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废除了分封制,也就废除了世卿世禄制。从此,官僚薪俸制得以确立,全国的组织人事大权集中于朝廷,甚至集中于帝王一人之手。在这个制度下,官员以政绩为进退,其称职与否,中央可以随时升迁免退或赏罚调配,保证了国家的政令统一。但因人事大权绝对集中,到头来全国大小官员只知道皇恩浩荡,只知对上司、对皇上负责,结果使官僚薪俸制沦为恩赐官僚制了,无论任免,都是要三呼万岁感皇恩的。同时,由于察访、选拨、征召、辟举的具体条件难以掌握,久而久之,弄得政出多门、形式化了。隋统一中国之时,为打破门阀统治的定局,隋文帝杨坚提出了分科考试、选举人才的办法,简称科举。经隋炀帝到唐太宗等几代人的发展、推进,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科举制。我国科举制度是世界文官制度中的最佳方案,是当代世界公务员制度的直接孕育者。

西方人从介绍中国科举制的文本中提练出公开原则、公平原则、竞争原则、人才原则,从而制定了他们的文官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公务员制度。现代公务员制度是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直接产物。政党轮流执政的结果,造成政府所有工作人员与政党共进退,使政府工作经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支独立于党派之争的稳定的业务类公务员队伍。由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有其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并且各国相互吸收和效仿,因此,各国公务员制度尽管有许多细微差别,但都具有共同特色,体现了现代西方宪政的理念和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一般性原则是:1实行分类管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2保持政治中立。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3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4实行功绩制。公务员的任用,依照人事部门的规定,根据考试成绩、工作成绩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结果进行,对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5保障公务员权利。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生效,至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不搞政治中立。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是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制度保证。所以,要求公务员必须始终与中共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坚持党管干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中共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务员的管理上,强调要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中共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3不搞两官分途。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这是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不搞多党轮流执政,所以不存在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虽然我们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彼具中国特色,但近几年,很多群众对公考过程的质疑和对招考条件、年龄限制的反感也已曝露出来,特别是对公务员的社会定性,大数人更是一头雾水。

诚然,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性和结构的严密性。一个政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各类具体社会关系中谁是主流的、决定性的方面。执政目的是否能得以实现,也在于政权具体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设置和要求,任何一项具体权力的实施都有与其对应的结构功能模式。公务员制度正是这总结构中的一个局部,由于它与社会关系的具体成分---人相连,所以该制度在结构功能的运转体系中显得很关键。

人民共和国建国时,人民民主政权处于草创阶段。干部作为人民社会实践活动的核心组织者,只是就所起作用和自身要求上,与普通群众在称谓上的区别。国家在组织较强大的社会实践活动时,更主要的是依靠干部的组织力,而不仅仅是依赖国家财政的总体动员和对社会各层级的完全控制。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干部的与民一体化是执政目的能够实现的强有力保障。许多干部的权力形成和具体权力实施,都是在特定范围内的政治斗争中实现和发展。通过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优秀的干部才会在群众中产生客观的权力影响。在随后的建设中,干部都必须面临能上能下、干校学习、共同劳动等形式的锻炼,这是当时执政目的所需要的,因此,缺乏对干部个人地位、名利的考虑,这也是干部自己所要在思想上克服的。尽管还不能够说已经完善了人民民主政权的人事组织结构,但渴望实现新型民主的功能要求还是在实践中取得进展。可惜,在一片现代化的呼声中,国家形式的现代化更是走在了前面,以往积累的材料很少再有人去研究她了。如果在政权进化中,只是出口转内销,然后附加条件的简单嫁接,这样的演进是会出问题的。什么样的制度设置就会酝酿出什么样的权力方式。对待突出的社会现象,不认真分析,就会出现更多问题,受到政治对手和普通群众的诟病也就在所难免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国家最终要消亡,人民只是借助于它的外壳来解放自己,而后再炸掉这个外壳。不过,更为细节的演变对于我们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课题。

《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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