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
所谓资格条件,就是取得晋升的资格一般应具备的体现德才标准要求的一些最起码的客观条件,从形式上看,就是一些比较具体明确而又易于掌握的必要的杠杠。
(1)考核结果。规定拟晋升人员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年度考核结果是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对每一个工作人员一年里德、能、勤、绩的全面评价和结论。
(2)任职年限。晋升科级正职、处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副职、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司级正职、厅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部级副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如县的副科局长、地方的副局长、省的副厅长、中央的副部长)等,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基层经验。规定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4)文化程度。晋升正级以下的职务,须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晋升副处到正司厅级职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
符合回避的规定。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任免机关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性别、民族等要求。
(二)职务晋升的程序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工作步骤。非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
1、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止和克服感情用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
(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方式。对班子不团结、或单人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一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止完全以票定论。
2、按照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主管领导和被推荐人的意愿后提出考察对象。资格审查一般由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要根据有关的档案资料,对产生出的考察对象,按规定的拟任职位的资格条件,逐项审核。然后还要根据晋升的基本标准和平时掌握的情况作适当取舍
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晋升考核,择优确定晋升人选的考核是知人的手段,善任的前提。晋升考核是对考察对象全面的历史的了解,而年度考核则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侧重对实绩的考核;晋升考核是以现职工作表现为基础,重点考核其潜能,考核其德才是否具备担任更高职务的标准,而年度考核主要就是否胜任现职进行评价。所以,既不能认为搞了年度考核就可不进行晋升考核了,又不能抛开年度考核情况,去搞晋升考核。要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认真进行晋升考核。
国家公务员的晋升考核,一般应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个别谈话。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也就是通过与被考核者的直接上级、下级、熟悉情况的同级及本人面谈的方式了解情况。二是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一般是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召开各类人员参加的评议会或座谈会,对初选对象的德才进行评议。三是考试的方法。将考试引入考核中,是对传统考核方式的补充的完善。
4、按照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在对晋升人选作出进一步审核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依法任命。任免机关在讨论决定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在讨论中,如果拟晋升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得搞临时变动,仓促作出晋升决定。
另外,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要先经培训再任职。培训条件不具备,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先任职,但要在到职一年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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