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劳动法的一项特色制度,是倾斜保护理念在劳动法中的典型体现。就其性质而言,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理论——出资补偿理论、违约金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
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首先,从经济补偿的支付方面来看,第二,经济补偿的支付不是基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协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的应用中,它是平等的和强制性的。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支付就有可能发生。第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是法定的附随义务,而不是雇主的责任。一些学者将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法律义务是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则必须做或不做的必要行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必要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行使提前终止权时增加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经济补偿的基本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平均工资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因此,以下应付工资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不纳入经济补偿基数范围:
(1)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解毒剂、冷饮、,etc
(2)按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中国技能奖、,稿费、讲座费、翻译费等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济补偿分为应付和不应付两类。雇用一个半月后的解雇没有经济补偿,因为此类情况不包括在应付款项中。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卢巴的专业律师。com,谁将为您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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